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理事会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含常务)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九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十条 本制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经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生效,由理事会解释。